云南藝術學院碩士研究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維護學院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第21號令)、《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教學[2005]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院研究生學籍的學生。已經入學報到,尚在學籍審查期中的新生也適用本辦法。非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院紀律和各項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堅持批評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條 學生受到違紀處分后有按程序進行陳述、申辯、申訴的權利。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類別
第六條 違紀處分包括以下五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從做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期限為一年。
1.察看期間遵守校規校紀的,按時解除察看;察看期間又發生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進步顯著的,可經本人申請,學位點提出意見,由研究生部批準,提前解除察看。
3.解除察看不是撤銷處分。
第八條 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 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后果的,或者
主動配合違紀調查且對調查取證有貢獻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十條 出于他人威脅或者誘騙違紀的,或者因過失違紀的,可以從輕、減
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一條 違紀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1.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嚴重破壞學院聲譽的。
2.違紀后惡意串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調查取證的。
3.對檢舉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4.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的。
5.策劃或者組織非法群體性事件違紀的。
6.參加涉外非法活動違紀的。
7.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的。
第十二條 受到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還附加下列限制和相關責任:
1.取消其參加當年(學年)各種獎勵評比的資格。
2.已獲獎學金的,停發或者追回當年(學年)的獎學金。
3.研究生獲得普通獎學金的,受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的,停發6個月的普通獎學金;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停發12個月的普通獎學金。
4.賠償違紀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3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一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
第十四條 違反治安管理法受到處罰的,給予以下處分。
1.被處以警告處罰的,給予警告處分。
2.被處以罰款處罰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
3.被處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處罰的,給予記過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擅自帶入學院或者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且在校內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在重點防火單位或者場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此引發險情、事故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學院或者所在地區發生火災、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者學院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規定,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嚴重擾亂緊急狀態下公共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和校園穩定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煽動或者組織聚眾鬧事的,給予記過處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誹謗、迷信等嚴重情節的,或者由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擾亂文化、體育、學術報告等大型活動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1.強行進入活動場所,不聽勸阻。
2.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3.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
4.故意擁擠、起哄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5.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勸阻。
第二十一條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非法組織或者利用邪教、非法組織、迷信活動等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節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較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3.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4.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5.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
6.糾纏或者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輕微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尋釁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或者造成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4.先動手打人的,未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輕微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持械打人或者為打人者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6.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結伙斗毆,未直接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結伙斗毆為首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隱匿、毀棄、非法占有、私自開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理他人郵件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節 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在國家立案標準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在國家立案標準以上定罪標準以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在國家定罪標準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助學貸款。
2.盜用他人(含單位)賬號、各類通訊卡賬號和密碼。
3.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
4.未盡管理責任,致使公共物品毀損、丟失或者管理公共物品有浮報、挪用、賬目不清,或者私自轉讓、使用學院或者他人科技成果。
5.為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者提供信息、工具。
6.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幫助或者有掩蓋、窩藏、銷毀、轉移贓物等行為。
7.故意損壞公共門窗、玻璃、照明設備、公共計算機及網絡、音像播放設備等公共物品。
8.偷竊或者故意撕毀、損壞圖書館、資料室的圖書、報刊,或者未經許可惡意下載圖書電子資源。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1.未經許可,私自轉讓、授權使用學院知識產權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未經允許,擅自將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為成員之一的集體的科研成果、研究報告、數據等以自己個人名義公開發表或據為己有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節 違反學習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考試中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考試開始以后,未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本、講義、復習資料、教學大綱、紙條等物品或者未經允許攜帶的計算器、電子詞典等輔助工具放到指定地點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服從監考人員指令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二十九條 考試中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屢次違反,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1.考試過程中偷窺、交頭接耳、互傳暗號或者打手勢。
2.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
3.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4.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5.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6.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或者妨礙考務工作人員履行工作。
第三十條 考試中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被發現在課桌、座位、身上等處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
2.利用各種機會傳遞或者利用介質傳遞、接受傳遞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3.利用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或者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或者返回考場中發現攜帶與考試有關的材料。
4.未經允許,將試卷帶出考場修改或者交卷后強行再拿回修改試卷。
5.在考試過程中,竊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試卷、答題卡、答卷、草稿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6.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7.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8.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作弊。
2.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4.與他人預謀,共同策劃實施作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違反學術規范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1.在課程學習、科學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發表的學術成果中,有剽竊、造假等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在撰寫學位論文過程中有剽竊、造假等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在學習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專著,主編、參編書籍中有剽竊、造假等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學術界和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涂改偽造成績單、簽字、印章、推薦信或者其他有關學業、學術水平證明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缺課,一學期內累計達到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21—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31—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41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按周計算的實踐環節在累計學時時,每天按6學時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連續離校天數4天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達到5至6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到7至8天的,給予記過處分;達到9至10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達到11天以上的,按照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作退學處理。
連續天數的計算中不計周六、周日、法定節假日和學院規定的假期。
第三十六條 屢次違反考勤紀律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五節 擾亂學院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非指定地點張貼通知、路標、海報、啟事、通告等各類宣傳品,不聽勸阻。
2.在課桌、廁所以及校內建筑物等公共場所刻劃、涂畫以及損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3.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商業宣傳品,不聽勸阻。
4.將寵物帶入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宿舍等場所,不聽勸阻。
5.在宿舍、教室、圖書館或者其它禁止吸煙的地方吸煙,不聽勸阻。
6.在校內無照經營的,或者未在學院指定地點設攤轉賣個人物品。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規定,侵入公共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造成危害。
2.違反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3.違反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
4.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5.未經允許,擅自修改、移動、破壞、復制、下載、傳播他人或者公共計算機設備或者網絡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儲。
6.未經允許開設代理、FTP等服務,或者盜用他人、組織的網絡賬號、密碼,惡意發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轉借學生證或者僅限校內個人使用的證卡并造成不良后果。
2.私自涂改、偽造證件、公章。
3.偽造、篡改或者冒用學院文件或者記錄。
4.謊報丟失及冒名補辦證件。
5.偽造或者非法倒賣學院各種票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移動或者破壞消防設施或者各種安全、指示標志。
2.堵塞消防通道、無火情況下觸發報警裝置、謊報火情。
3.阻礙消防車輛、人員通行。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第四十一條 影響或者破壞學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給予以下處分:
1.酗酒、哄鬧、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學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2.未經批準,在教學樓、宿舍樓等公共場所舉行娛樂活動或者喧嘩,妨礙他人工作、學習和休息,且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3.嚴重擾亂課堂、實驗室等場所教學秩序不聽勸阻的,或者屢次擾亂教學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至開除學籍處分。
4.舉(承)辦大型活動,未按要求進行報批的,或者雖經批準,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給予舉辦活動的負責人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或者學生團體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未經注冊成立學生團體,并以學生團體名義從事各種活動。
2.已注冊成立的學生團體成員和負責人,從事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活動的。
3.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收取活動經費、協會會費。
第四十三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給予以下處分:
1.擅自調換或者占用學生宿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員,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
3.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內留宿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屢次違反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私拉電線或者違章使用電器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導致火災險情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對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第四十四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至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1.擅自以學院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者擅自代表學院做出承諾,或者擅自代表學院在社會上參加活動。
2.在個人的商業活動中,公開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有關宣傳材料上使用學院的名稱或者標識,造成不良影響。
3.擅自以學院、院(系、所)等機構或者學生組織等名義在社會上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十五條 妨礙學院教職員工按照規定實施管理,破壞學院管理秩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節 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引誘或者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發布或者播放淫穢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的,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聚眾賭博的,或者勾結校外人員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吸食、注射或者參與制造、買賣、傳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藥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條 參加或者介紹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等非法商業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一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參加或者成立非法組織、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種活動或者組織發展、控制成員,危害學院及社會正常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未經許可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校內私設廣播站、電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五十五條 院研究生部負責處理研究生學習、學籍、學術等相關違紀行為。
第五十六條 發現學生違紀事件后,由專門人員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并作調查記錄。與學生有利害關系或者直接涉及違紀事件的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五十七條 學生違反學習紀律的行為,由院研究生部及院紀委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十八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1.書證。
2.物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的陳述。
5.視聽資料。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8.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五十九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擬處分學生調查所認定其違紀事實、擬給處分、處分依據,告知擬處分學生其享有的權利,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認真做好記錄。擬處分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記錄人寫出文字說明。
第六十條 學院擬對學生予以開除學籍處分時,學生可以在接到擬處分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聽證;超過期限未提出聽證要求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六十一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院研究生部決定,報主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研究生部提出處理意見,院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院對受處分學生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由院研究生部分別起草,編號,加蓋學院公章后下發,并存入文書檔案和受處分學生個人檔案。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報云南省教育廳備案。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三條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由學生所在學位點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在回執上簽字。如學生本人拒絕簽字,則由送達人在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若受處分學生未在學院,院研究生部以掛號信形式將處分決定書按違紀學生提供的地址郵寄給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則在回執上做好記錄,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若受處分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學院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或者在學院指定的網站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六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處分后續工作中與受處分學生權益直接相關的,應當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五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并將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原單位或其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收到處分決定書后,應當在處分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5日)辦理離校手續離校。
第六十七條 被處分學生可以向學院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訴的,視為無異議。
第六十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有關材料,包括原始材料、處分決定書、送達回執等,統一由院研究生部整理保存在文書檔案中。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規定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量、級在內。
第七十一條 對本辦法沒有列舉到的其他違紀行為,比照本辦法有關條款衡量處理。
第七十二條 除本規定外,研究生還應遵守《云南藝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和《云南藝術學院學生宿舍(公寓)住宿管理規定》等(不適用于研究生的條款除外)。若有不一致的地方,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院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